措施之一,严把材料审查关口。依据《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 2011 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要求新办照经营户必须提供房产证原件,对设计用途为“居住”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设计用途为“商住”或未标明设计用途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方可办理。
措施之二,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将上述“准拆迁户”的个体工商户逐一登记造册,详细记载开业时间、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等内容,留存备查。
措施之三,开展针对性巡查监管。将登记在册的“准拆迁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定期开展巡查监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经营的,根据登记及巡查记录,及时做好劝其注销和收缴营业执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