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 “ 临期食品 ” 进行自查,确保商品销售 “ 有据可查 ”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要求辖区食品经营户在主观意识方面树立“不经销过期食品”的思想意识,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托内部建立的商品质量管理数据库,每日对临近保质期商品进行筛选,并指定专人负责实际对照上架食品的有关情况,对其是否过期、变质等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完善自查台帐,做到临期食品销售“有据可查”。
二、对“临期食品”进行专柜销售,确保商品销售“有柜可存” 。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向食品经营户重申了“临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指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 “ 临过期食品销售专柜 ”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清理,放置到 “ 临过期食品销售专区 ” 进行销售,并标识醒目提示,提醒消费者酌情消费和在保质期内食用。同时,对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经营者,指导其对临过期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进行明显区分,以保障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理性购买“临期食品”。
三、对“临期食品”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商品销售“质量可控”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 从自律互促的角度出发,要求辖区食品经营户建立以“ 准入报备、安全承诺、不安全退市 ”为主要内容的 “临期食品”全程监控制度。在准入环节,登记 食品台帐的同时,将进入 “ 临期 ” 专柜商品的进货渠道、原始电子台帐、批次、数量、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详细信息向辖区工商所报备。 在销售环节 ,要求经营户对 “ 临期食品 ” 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保证 “ 临期食品 ” 质量合格、安全可靠,不经销 “ 三无 ” 和假冒仿冒食品。 在管理环节 ,对进入 “ 临期 ” 专区已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退市、停止销售、清理登记。
四、对“临期食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责任可控” 。推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管理制度,要求辖区基层工商部门制定、完善 “ 临期食品 ” 安全监管配套措施,明确监管方和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并把 “ 临期食品 ” 与 “ 食品安全监管电子化平台 ” 相挂钩,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管理“临期食品”,实现对 “ 临期食品 ” 流向的适时动态监控跟踪。在此基础上,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认真检查“临期食品”和过期食品的退市与销毁情况,发现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管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以防范 “ 临期 ” 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实现 “ 群众赢安全、商户赢效益、部门赢效率 ” 三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