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记者从芝罘工商分局获悉,针对市民反响强烈的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芝罘工商分局开展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芝罘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次整治活动重点在于对美容美发 、婚纱摄影、快递物流等与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行业 ,在签订格式合同中出现的种种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进行整治。芝罘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温金亮表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很多消费者甚至商家,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其中存在的霸王条款。
1、摄影店"货物售出概不退换"
“‘货物售出概不退换’这种合同是不是不合法啊?”市民于女士于5月中旬在一家摄影店内跟商家签订了一套写真摄影集的格式合同。6月初,于女士拿到自己的写真摄影集后,发现其中几张照片不满意,想跟商家协商更换这几张照片,但商家却拿出当初的合同告诉她“货物售出概不退换”,双方协商无果后,于女士投诉至芝罘工商分局。
6月5日,记者从芝罘工商分局了解到,像于女士这种情况属于商家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市民投诉相关案件越来越多。对此,芝罘工商分局开展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历时近半年,不定期针对美容美发 、婚纱摄影、快递物流、汽车销售、装饰装修等很多与市民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行业进行整顿。“咱烟台美容美发行业的格式合同整顿已经初见成效,但其他行业还在边研究边整治。”芝罘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科温科长说。
2、快递公司 "易碎物品损坏不赔"
何谓“格式合同”?温科长解释说,格式合同一般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等优点。”温科长表示,现实生活中的车船票、保险单、快递取货单、商场消费卡、会员卡等都可视为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 、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从格式合同的签订方式来看,它就给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提供了机会。”温科长说,对于格式合同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很多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不会太留意,甚至连看都没看。”温科长表示,“比如说常见的快递物流行业中的‘易碎物品损坏不赔’条款,就是一条很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温科长表示,这一格式合同中的问题条款其实是“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商场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 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不平等格式条款。”温科长表示,在很多商场购物卡、部分行业的会员卡上会标注这么一句话,但其实是限制了消费者所拥有的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此外,日常生活中市民常见却忽视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陷阱”还有很多,在汽车销售行业中经常遇到的所谓“保修期内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温科长表示,这是商家在签订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在格式合同中,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经营者免责、消费者加责、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温科长说,消费者在接受格式合同的同时,一定要从这三方面来逐条确认,避免自己掉进霸王条款的“陷阱”。
常见霸王条款
●“货物售出概不退换”
●“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
●快递物流行业“易碎物品损坏不赔”
●汽车销售行业“保修期内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只修不赔”
●旅游行业“旅游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伤害的,旅游公司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部门提醒
签订合同有疑问,可拨打12315
6月5日,记者从芝罘工商分局东山工商所和向阳工商所了解到,在整治活动期间,很多经营者自己都不清楚拟定的格式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甚至认为某些霸王条款设置很合理。“辖区内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对自己拟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就认识不足。”东山工商所工作人员称,当时该旅行社与消费者拟定的格式合同中有“旅游者因病发生的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伤害的 ,旅游公司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旅游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的条款。“这项条款其实是旅行社免除了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工作人员表示,在旅游合同履行期间,旅游公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如非游客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伤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此项条款,不少消费者也认为“没有什么问题”。
最后,芝罘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温金亮表示,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可以拨打12315咨询工商部门,询问或投诉在格式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