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州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 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5939元,与2011年的“免税线”14367元相比,提高了1572元。 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今年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5939元以下,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介绍,目前我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 ,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市地税局提醒,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的金额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咨询,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
广州税前扣除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5939元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www.13422222222.com
编辑:hui
时间: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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