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江苏建湖工商局结合上级规定,近日出台了鼓励全民创业的20条具体规定,在名称使用、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五方面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着力营造方便快捷的准入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述规定出台后仅1周,全县就新增各类企业70户、个体工商户105户,新增注册资本4.65亿元。
据介绍,该局这次出台的20条规定,有些方面在全省甚至全国都是走在前列,市场准入门槛。主要表现为“五个放宽”: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限制。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允许沿用原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升级为公司,可以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作为升级后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从事现代商贸业或高科技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冠“建湖”或“建湖县”行政区划的企业,行政区划可以后置。科技研发(设计)机构设立企业,名称可以分别核定为“×××技术研究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设计研究院)”.企业变更名称,不受一年的时间限制。因欺诈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投资人、合伙人在设立登记申请书填写“出资额”、“认缴出资额”可以为“零”,不要求提交资金到位的证明文件。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由全体投资人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在公司成立后三个月内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的首次出资额,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纳到位”,在办理该类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栏注明“0”。公司成立后,公司实收资本到位时,凭验资报告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其中,一人有限公司、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的不适用本项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非货币出资不受70%比例限制。
三是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从事咨询、科技研发等不扰民的行业经营,在申请人提交“改变用途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承诺后,提交自有或租赁的住宅产权证明,可以将住宅作为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农民持镇(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家庭闲置用房在不改变住房性质并在今后拆迁时仍以原有房屋性质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从事经营活动。其中,从事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企业,可以以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作为企业住所权属证明。产权性质不明的房屋,经住建部门同意并出具非住宅的书面证明,可直接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对该房屋用途不作实质性审查。同一地址作为企业住所是否已经办理工商登记不再作为审查事项,一个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
四是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不作许可审查。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审批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危险废物经营外,环保事项审批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许可之外,取消其它前置许可条件。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变为企业的,前置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可以先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登记,再到前置许可部门办理前置许可证件换发手续。
五是放宽组织形式限制。支持创业者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类型。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大专院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可试营业三个月。支持发展“社区一照”、“楼宇一照”、“校园一照”,社区、楼宇、校园可以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对其范围内从事商贸流通、家庭服务等不需要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网点进行统一备案管理,相关网点无须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