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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商局公布优势地位经营者专项整治十大案例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13-12-26 点击:

    在信用社贷款被莫名其妙的直接扣取保险费、去医院看病还得花钱买张就诊卡,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想买腌菜的盐还得买三件酒否则就不供应想要的盐,这些都是发生在一些公用企业等优势地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中。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公布了在对公用企业等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期一年综合治理的成果,并公布了十大案例。

    据介绍,今年初,自治区工商局启动了以“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升人民幸福指数”为主题的专项整治,对公用企业等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综合治理。活动开展以来,全疆各级工商机关紧紧围绕社会热点问题、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把供气、供水、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盐业、金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作为整顿的重点,大力查处商业贿赂、强制交易、滥收费、信用缺失等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此次专项整治期间,全疆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00起,案值4338万元,罚没款达528万元。

    案例一:信用社卖保险,霸王条款没商量

    2013年1月,某信用社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为其代理“借贷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无论贷款人是否愿意,都得在保险单上签字,并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从贷款额中直接扣除或者直接收取保险费。至2013年5月,该信用社共发放贷款2.72亿元,代收“借贷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36.04万元。

    2013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该信用社利用独占地位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就诊需持卡,医院强收手续费

    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和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的规定:“电子信息卡由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然而某县人民医院作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自2012年3月起,先后以每张0.5元和0.6元的价格购买17万张就诊卡,实行就诊卡就医制度。要求患者必须缴纳1元钱办理一张印有“此卡仅供本人使用,最终解释权归属本院”内容的就诊卡(该卡不能退),并预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支付诊疗、检查、医药等费用,否则无法就诊。至被查处时,该医院已办理就诊卡116133张,收取办卡费用116133元。

    2013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医院采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客运站捞钱,征收提货人“寄存费”

    自2011年1月起,某汽车客运站在未取得托运人和提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应自行承担的卸车和保管服务转嫁至提货人,强迫提货人按日缴纳所谓“寄存费”,否则不予提货。截至2013年8月,该客运站共向提货人收取“寄存费”24.19万元。

    2013年10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该客运站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强制销售商品,筑起垄断围墙

    某热力公司强制供热区域内的热计量用户必须采用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热计量表。某科技有限公司以1461.54元/块的价格销售热计量表1480块,总金额216.31万元,单价比市场上高出47.34元。

    2013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热力公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混淆收费概念,强取“业务”费用

    2006年,国家气象局发布《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明确“防雷装置检测”等项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然而从2009年至2012年,某市气象局在给各工程建设单位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时,混淆行政许可收费与经营性收费的概念,要求工程建设单位先缴费,再办理行政许可。该气象局又建立一个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下属单位,该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防雷装置设计审查费、雷击风险评估费和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并出具其经营性发票。3年共计收取1159.29万元。

    2013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借被指定的经营者地位滥收费用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159.2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驾校利用独占地位,“超额”收费

    某驾校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获得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后,于2011年至2013年3月,招收学员1323名。在收取教材费和体检费时,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每位学员平均多收费64.09元,合计超收8.48万元。

    案例七:检测站巧立名目,多收检验费

    某市车用气瓶检测(站)公司是所在区域内唯一一家可以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企业。自2012年6月开始,该公司在国家规定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项目之外,自行增加内窥镜检验项目,并按80元/车的标准收取专项检验费。截止到2013年3月被查获时,该公司共检测车用气瓶3780只,收取内窥镜检验费30.24万元。

    2013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该车用气瓶检测公司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的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0.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盐酒绑一块,看你买不买

    某盐业公司系所在地区唯一一家专营盐类产品的企业。2013年8月1日至8月20日,该公司开展酒类促销活动,规定购买该公司销售的3件酒,才可获赠腌菜盐2袋,否则不予供应腌菜盐。其间,该公司共销售酒51件,经营额1.36万元。

    2013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盐业公司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银行代办业务,强收“托管费”

    某银行县支行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该支行凭借某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其代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机,除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收取代办手续费外,还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0.2%的比例强制向借款人收取个人信贷资金托管费,否则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010年至2011年,该支行共收取个人信贷资金托管费14.3万元。

    2013年9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县支行利用独占地位滥收费用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医药公司立名目,索要药厂各种费

    某医药公司在全疆23个地县设有办事处,经营药品1.2万余种,是一个营销配送网络覆盖全疆90%以上地区的大型医药物流企业。该公司凭借其在医药市场的优势地位,于2010年至2012年分别向国药集团某制药有限公司、新疆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供货商按销售药品数量的一定比例,在药品价款之外以“会务费”、“广告费”等名义索要费用53.97万元。除去缴纳的税款外,实际获取违法所得40.48万元。

    2013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该医药公司收受他人商业贿赂的行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48万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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