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今年3月15日起实施。该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网络购物、权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月21日,记者专访了山东省威海市工商局局长宋宗良,请他为读者介绍新《消法》的亮点。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记者:新《消法》增加了七日后悔权,请您介绍一下相关规定。
宋宗良: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提醒一下广大消费者,这里的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记者:这里所规定的“退货的七日期限”,如果遇到节假日和长假怎么办?
宋宗良: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七天的时候,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消费者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比如9月30日在网上买的东西,从1日开始算到7日都在休息,消费者如果不喜欢买的商品了,就可以在8日行使这个“后悔权”,进行无理由退货。
记者:网购现已成为我们一个很重要的购物渠道,新《消法》是如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宋宗良: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记者:对于近年来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新《消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宋宗良:《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这一条是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咱们都知道汽车等商品有召回制度,新《消法》对于商品召回是如何规定的?
宋宗良: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但这些产品在召回的条件、企业责任、政府职责、处理措施等方面不尽一致。此次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法律位阶由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记者:酒店强行收取开瓶费、餐馆规定最低消费、预付卡余额不退等,这些都是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新《消法》对不平等格式合同如何规定?
宋宗良:新《消法》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要求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记者:举证问题是消费维权中的一大难点,新《消法》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举证倒置条款,请您作一下解释?
宋宗良: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另外注意,该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知假售假“退一赔三”
记者:我们知道以前消费欺诈是“退一赔一”,新《消法》加大了消费欺诈赔偿的力度,请您作一下介绍。
宋宗良: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了很大调整,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记者:针对近年来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相应地作出了哪些规制?
宋宗良:新《消法》第四十五条,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作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实施后,在赋予了消费者新的消费权益的同时,也赋予了我们的新的责任。下一步,市工商局将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干部消费的维权工作能力。积极开展“3·15”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引导,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引导文明健康理性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