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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商局向企业发出六大提示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4-04-26 点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指导全省企业更好地运用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保护品牌建设成果,今日,江苏省工商局就贯彻新《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向江苏企业发出六大提示。

  一、及时注册商标,创新必须有“盔甲”

  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了多项调整,包括将声音商标纳入可注册范围、开通电子方式申请、增加“一标多类”申请方式、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完善商标异议制度以及明确商标审查审理期限等,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

  商标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企业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积累的商誉就集中体现在商标中,企业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商标的有效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可以使企业的创新成果有所依附,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使创新成果不被仿冒,通过运用商标可以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促使创新成果迅速扩大市场影响力。企业如果不重视商标注册,很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为江苏企业,尤其是规模性或者成长型企业,一定要树立“营销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充分运用好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有利条件,及时将自己的创新成果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起来。

  二、诚信为本经营,品牌不得有瑕疵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其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要求商标申请人、使用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都要认真遵守。

  企业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良好的品牌形象需要经营者精心呵护。经营者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将会给自身品牌带来致命的打击。“三鹿”奶粉就是由于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品牌形象轰然倒下,成为一个典型教训。

  因此,经营者必须时刻谨记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为顺应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我省工商部门已建立了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这更应当引起广大企业的高度关注。

  三、拓展国际市场,运用商标布好局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国际注册作出了规定,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国务院正在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作出详细规定。

  商标是国际商业通行证。它不仅是生产经营者其他知识产权的载体和标志,更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联。只有商标先行,在海外取得商标保护,商品才能在海外安全销售;只有商标在海外得到保护,围绕商标进行的宣传营销才有保障,当地的消费者才会有强烈的品牌认知;只有商标在海外得到保护,商标才能做大做强,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近年来像同仁堂、狗不理、联想、海信、王致和等国内高知名度品牌频繁在国外被抢注,有的通过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将商标夺回,也有的无法挽回,造成巨大损失。前两年发生的我省“镇江香醋”在韩国遭抢注也是个典型案例,在打赢“镇江香醋”韩国保卫战后,“镇江香醋”强化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及时进行了国际注册,有效地保护了自主品牌。

  江苏是外贸大省,拥有众多的市场主体,但商标国际注册严重滞后,很少甚至没有国际知名品牌。我省绝大部分企业仍然是贴牌加工或者是无品牌的初级材料出口。因此,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提升品牌意识,及时将自主商标进行国际注册,取得法律保护。目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为江苏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开展商标国际注册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四、商标字号一体,长远发展有保证

  近年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日益成为困扰高知名度品牌企业的一个难题,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权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受理核准,对在全国范围内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包含服务)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审查。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属地核准制度,只是审查在本辖区内同一行业内有无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二者审查标准和范围都不相同,性质也不相同。实践中,有的人通过“搭便车”、“傍名牌”,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误导公众,比如我省的“苏果”商标在上海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即是典型的案例。

  因此,江苏企业开展品牌经营过程中,要将企业字号与产品商标同时谋划,尽量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实行一体化注册,这样既有利于品牌形象的传播推广,又可防止他人利用法律空隙通过“傍名牌”等方式侵犯品牌权益。即使遇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也要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新《商标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五、商标保护坚决,捍卫权益不手软

  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商标权人作出了许多更加实用、更加有利的规定。一是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二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并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三是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2002年的《商标法》对商标保护规定不是很完善,企业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大等困难,而且由于法定赔偿限额太低,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结果,使企业的维权效果和积极性大打折扣。新《商标法》对商标权利人减轻了举证责任,提高了赔偿额度,这对广大品牌企业是重大利好。江苏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新《商标法》规定,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六、销售索证重要,免除责任少烦恼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俗称“售假行为”,根据省工商部门统计,商标侵权案件中历来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为主,且近年来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对于该行为,现行《商标法》未区分当事人主观情况,统一规定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新《商标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对于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提醒广大销售经营者,从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进货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票证,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有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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