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严格按照法律程序送达给被处罚人。日前,台江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这份处罚决定。
2013年4月,台江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福建某投资发展公司、缪某某、林某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为由,决定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9万多元,并罚款1万元。
由于被处罚人一直不肯签收这份处罚决定,2013年7月10日,台江区工商局的工作人员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他们送出了上述处罚决定。同年10月,台江区工商局以在公告栏上张贴的方式,公告送达了《行政决定催告书》。
福建某投资发展公司、缪某某、林某等被处罚人一直不去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今年初,台江区工商局向台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台江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台江区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虽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但送达时既没有邀请有关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又未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该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应认定为没有依法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此,该院认为,台江区工商局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