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落实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州地税公告〔2014〕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统称“两税减免”)审批权限进行了相应调整。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或区地方税务局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每户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超过500万元的,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提醒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