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什么变化?
(一)A类申报表
1.增加了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
该行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农林牧渔减免项目所得优惠。
2.增加了第14行和第25行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该行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二)B类申报表
增加了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二、我司2013年为亏损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由于上年度是亏损,因此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备案手续,请问,在2014年预缴时,可否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只要你司在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享受条件的,即使上年度没有办理备案手续,也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条件要求可参考:《7月1日起我市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更便捷》。
三、上一年度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确定?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其中: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小型微利企业申报时,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应该如何计算填列?
(一)查账征收(A类)
预缴申报时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10行“实际利润额”乘以下列规则中享受优惠率的乘积:
1.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
(2)1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
(3)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
2.10万元<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1)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
(2)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
3.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
需要注意的是:
10万<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即使在预缴申报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A类报表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也应该等于 “实际利润额”×5%的乘积,不得填报“实际利润额”×15%的乘积
(二)核定征收(B类)
预缴申报时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于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下列规则中享受优惠率的乘积:
1.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
(2)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
(3)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
2.10万元<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1)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
(2)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
3.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
需要注意的是:
10万<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即使在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B类报表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也应该等于 “应纳税所得额”×5%的乘积,不得填报“应纳税所得额”×15%的乘积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电话申报时,应该如何录入减免所得税额?
电话申报系统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实行自动计算,不需自行输入,纳税人确认后即可享受减免优惠。
系统自动计算后,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提示:
1.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条件,系统提示:“您当期的应征税额xx元,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xx元,预缴税额xx元,实际应缴纳金额xx元”。
2.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条件,系统提示:“您当期的应征税额xx元,预缴税额xx元,实际应缴纳金额xx元”。
需要注意的是:
如纳税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条件的,不能使用电话报税系统申报,须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六、我司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否申请退回第一季度预缴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无论查账征收企业或核定征收企业,在预缴纳税申报时出现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所得税额的,均须在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多退少补。
七、为什么通过电话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系统提示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你司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额小于等于已预缴税额,则当季不用预缴企业所得税,例子如下:
八、我司是非居民核定征收企业,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呢?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