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李先生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一套出租给别人。近期,他听到朋友公司的自有房产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那么他的两套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
广州地税指出,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三〔1989〕393号)第三十一条,对开征土地使用税地区范围内的个人自有房屋及院落用地(含农民宅基地),如作自己居住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又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点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李先生的这两套房产都属于住房性质,用于自住和出租,均符合条件,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广州地税提醒,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工作已开始,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注意按照申报标准在9月30日前进行纳税。逾期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申报等存有疑问,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