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人员在对某批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在2011-2012年间,该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多次从企业中借款,截止2013年底均未归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一做法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约100万元。
在个人投资企业里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以借款名义占用企业资金就不算取得收入,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可以实现获利,是一举双得的“合理避税”,但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此广州地税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投资者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对此行使代扣代缴义务,为个人投资者申报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