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为激励员工,每月计提了一笔属于工资薪金扣除项目的补贴,但该笔补贴累计一年多来一直没有发放给员工,合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其中一个原则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该笔补贴违反了上述文件中“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规定进行了税前扣除,为此,稽查人员作出了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款260万元的处理。
“提而不发”是税务检查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提”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发,很多企业“提”仅仅是作为一种会计处理,基于经营或融资,甚至是避税的需要而并非真的给员工福利。依据税法规定,“发”才表示真正让员工实际获得报酬,只有“发”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税务机关才予以认可,才能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对未发放补贴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提醒广大纳税人,薪资补贴“提而不发”有涉税风险,小心勿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