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某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近日,他所在的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要对企业的一批资产进行处理,该决定使企业资产造成一定损失。两年前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当时企业需要上报资料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两年过去了,他不清楚情况是否有变化,于是拨打了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最新规定。
工作人员了解陈先生的企业信息后,向他作了详细的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无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取消后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即,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陈先生详细了解具体操作后,表示该新文件方便了国有企业的实际操作,简便办税流程。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准确划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如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如有疑问,请拨打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或登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了解。
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企业需按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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