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整体框架与中央《总体方案》保持基本一致,并结合广东正在推进的重要改革工作,提出以改进预算管理、明晰事权和支出责任、构建地方税收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平配置政府公共资源为重点,推动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承担着“先行军”的使命,发挥着突破口的作用。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工商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的基本框架,充分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壮大,财政宏观调控机制不断完善。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的变化,现行财税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凸显,不能很好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为整个改革打下坚实基础,提供有效支撑。
在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布局中,预算改革无疑扮演着“开路者”的角色。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第一大任务,在广东《总体方案》中被摆到了第一位。根据《总体方案》,我省将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把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此外,未来我省将实现全口径财政预决算、预算调整、部门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公开。如“三公”经费方面,我省将进一步细化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公务接待有关情况等信息。通过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预算制度,能够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提高资金效益,真正把预算分配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政府预算在阳光下运行。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制体系”。探索建立地方税收体系,是本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总体方案》将按照中央改革部署,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同时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稳定的原则,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通过房地产税等改革,使房地产税等财产行为税成为县(市)级主体税种,培育地方支柱税源,稳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以增强市县政府履行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保障能力。通过这一改革,广东的税制将更加合理,企业负担将减轻,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最重的无疑是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对于省级层面来说,则是调整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如何清楚界定政府间事权的划分是改革破题的关键。《总体方案》提出将明确划分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上移并强化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在保持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实现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上述三大改革任务是在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总体框架下的全面落地,而《总体方案》的一大亮点还在于,在中央的基础上,结合广东正在推进的重要改革工作,增加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构建政府公共资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机制两大改革任务。这两大任务的核心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公共资源投入,凸显财政在社会发展中的本体作用,那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社会服务。
《总体方案》的公布实施是广东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接下来在实践层面还有很多攻坚战,各方既要有闯关夺隘的勇气,也要有统筹衔接的智慧。只要拿出“愚公移山”的精神,下定决心,逐一攻克,财税改革必能稳步前行,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夯实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