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处理特殊政策的条件进行调整,其中,企业进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对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的要求由原来的不低于75%降低为不低于50%;具有100%控股关系的母子企业之间按账面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也可适用递延纳税政策,使更多企业兼并重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即有关股权或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此前,该政策仅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试点。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国自2008年1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来,构建了一套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但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现行重组政策已不适应重组交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税收政策,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新政策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已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新政策出台非常及时,这是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将为“新常态”下企业兼并重组带来重大利好。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完善,为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也将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