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中国工作、做生意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现在又正值2014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高峰期,那么,这些外籍人员年所得收入在12万以上的,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呢?
广州地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广州任职受雇、提供劳务或取得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税所得的外籍人员,除依法履行日常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外,年所得12万以上的,还要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即,外籍人员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应按规定在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申报工作。
同时明确,外籍人员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计算日数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日数。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各项应税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同时指出,外籍人员从公司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以及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时,计算的年所得必须包括以上所得。
外籍人员办理12万自行申报的地点,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分: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外籍人员,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外籍人员,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与国内人员一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可以采用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办税大厅门前申报三种纳税申报方式,或者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广州地税提醒,201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须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自行申报,逾期申报或不申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将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