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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标准提升至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Kevin 时间:2015-04-29 点击:

  记者日前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并同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至20万元以下。

  为方便纳税人全面了解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广东省地税局出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告》(2015年第1号),明确了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记者专程走访地税部门,为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来个“大起底”。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速递】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上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需满足三个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小型”和“微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享受优惠需办理什么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及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企业类型不同 优惠区别享受】

  对于查账征收、定率征收以及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实行分类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包括: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也就是说,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地税部门同时提醒,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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