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配合中小型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国家不断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自去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后,今年继续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加码”,再次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提升至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为彻底弄清本次调整的不同与差异,笔者特地将前后两次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了对比,让广大纳税人通过一个表格来获悉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变化。
变化一:减半征税范围扩大。 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至2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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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 |
原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变化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调整。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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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 |
原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变化三:享受税收优惠“门槛”降低。 即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但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的,也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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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第五款,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变化四:新办企业享受优惠标准同步提升至20万元。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万元提升至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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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规 定 |
原规定 |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款,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