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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样办理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5-05-27 点击:

日前,从广州地税获悉,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进行办理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尽快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盈亏均需汇算清缴

广州地税指出,在广州市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因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的总机构在穗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申报方式。同时,针对不同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所需资料会有所区别,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需资料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税局公告”查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下简称“通告”)内容可知。

汇缴申报特殊情况提醒

广州地税提醒,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批准手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区域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直接填报减免税额,不再另行办理审批或事后备案。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逾期未申报需受罚

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州地税特别指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缴申报时不需要办理优惠备案手续。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只需要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正确填写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再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即可。对于核定征收企业,只需要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正确填写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再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即可。对预缴未享受优惠的,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可在汇缴时享受,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手续。

同时提醒,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68日,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工作的纳税人须按要求尽快办理。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税局公告”查看通告详细内容,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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