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五月份,不少企业忙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然而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时应注意哪些规定往往是财务们容易忽略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5年第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来工资薪金的扣除强调需在汇缴年度实际支付,否则不允许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企业在2014年的汇缴就可按新政进行汇算清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