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下称《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医保政策相比较,《办法》最大的变化是不再实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那么,从7月1日起,对于原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将如何参保呢?带着问题,记者走访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称广州地税)了解到有关参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最新规定: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
从7月1日起,这类参保人员统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广州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下称社保费征收系统)自动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用人单位应按照《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月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规定申报缴纳医疗保险费。此外,2015年7月是新社保年度的起始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按其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这类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并按照《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应当办理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统一变更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变更。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参保人员从7月1日起要求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二)参保人员从7月1日起要求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停保手续后,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居住地街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同时由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医保费征收工作将自2015年9月起开展,如参保人员需参加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请一并于帐号中备足两个年度的缴费费用(2015年度152元,2016年度167元)。
(三)参保人员7月至9月未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险种变更手续的,可以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从10月份起,参保人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广州地税将通过社保费征收系统将其原险种统一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为方便让参保人员更直观地了解《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情况,通过以下表格来作对比: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 |
缴费率 |
缴费基数(元/月) |
缴费金额 (元/月) |
划入个人 账户比例 |
个人实际负担 (元/月) |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即实施前) |
4% |
5808 |
232.32 |
0% |
232.32 |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即实施后) |
10% |
3712.20 |
371.22 |
2% (不满35周岁) |
296.98 |
3% (35-45周岁) |
25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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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5周岁至退休前) |
230.16 |
||||
表格说明:1. 个人实际负担=(缴费率-划入个人账户比例)×缴费基数 2. 使用2015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2014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187 |
为避免办税服务厅高峰期办理业务的拥挤,对非急需办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变更的缴费人,广州地税建议不必到前台办理,社保费征收系统将在10月自动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此外,广州地税还特别提醒,缴费人应及时根据实际参保情况在扣款账户上备足应缴费额,以实现及时足额扣款和保证正常待遇享受。如需要了解更多的社保费相关政策和缴费指引,可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020-12366-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