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起,每年6月30日为“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举办5年来,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开展扶贫、扶老、助残、救孤、助学等扶贫济困活动,全省认捐达140亿元,成功对接慈善项目近5000个,惠及人口超过300万。
明天就是2015年广东扶贫济困日。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省民政厅厅长、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主任刘洪表示,与2011年11月公布施行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经过修订的管理办法在一些方面作出新的规定,呈现出受赠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捐赠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捐赠财产使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和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等四个主要亮点。
受赠人主体范围扩大
管理办法第四条提出,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使用人是指捐赠财产使用计划的具体执行、实施人。受益人是指捐赠财产的帮扶对象。捐赠财产是指受赠人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经县级以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接收的开展扶贫济困项目确实需要的物资。
刘洪表示,上述内容中关于受赠人的界定,体现了扩大社会参与的精神。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批准后,均可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
不得下达个人捐赠指标
刘洪表示,针对部分定向捐赠款物存在回流捐赠人关联机构的现象,管理办法对定向捐赠作了限制,规定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但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使用人、受益人,以确保捐赠财产不回流。
为规范捐赠人不按时履约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捐赠人应当诚信捐赠,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如原协议已向社会公布的,补充协议也应向社会公布。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又不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受赠人可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对属于公开募捐的,追索通知书送达1个月后,捐赠人仍不履约的,受赠人可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管理办法还规定,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审批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挪用
管理办法规定,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受赠财产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捐赠财产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济困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受赠人和使用人应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确需变更的,应经捐赠人同意并变更捐赠协议后方可实施;非定向捐赠财产,由同级相关部门根据当年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项目要求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核后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扶贫济困日活动中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有定点帮扶任务的,优先用于本单位扶贫开发定点帮扶。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捐赠财产纳入非定向捐赠财产范围。
管理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期间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由主管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在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账务应细化到“目”
管理办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加强监管;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募捐情况,账务应细化到“目”;使用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定期向受赠人报告执行情况;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财产接收、使用信息;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