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
通知显示,由现行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可以不必跑总局即可以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
据了解,为实行这一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对企业名称审核权限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进行审查;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不含行政区划等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等。
为配合此次改革,国家工商总局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等文件,用于指导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和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