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残疾人员的就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国家也不断出台各项税收政策大力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鼓励企业和单位积极聘用残疾人员,让他们有机会投身社会、贡献社会。随着残疾人就业的普遍增加,一些配套问题亟待逐渐呈现,如“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及“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下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劳务派遣残疾人员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公告》还明确: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财税〔2007〕92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出台后,为方便纳税人理解该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办厅随后发出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提问的方式给《公告》作了解读:
【疑问一: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解答: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疑问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因此,《公告》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