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修订条例增加了社会监督机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专家库、社会监督员制度,对涉嫌违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意见。
修订草案还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公开各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各项待遇计发基数和标准、待遇调整情况、相关账户记账利率等。
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票据、鉴定意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修订草案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涉案金额难以认定的,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