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7月15日起至9月30日,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地方涉企收费清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对于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政策文件见附件),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管理规定,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设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下同)并收费的;
(四)没有法定依据设立投资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并收费的;
(五)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六)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的;
(七)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
(八)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的;
(九)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审计、年检、鉴证报告,增加企业负担的;
(十)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一)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强制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收取费用的;
(十二)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三)未按规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未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的;
(十四)企业反映强烈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根据检查方案,此次检查主要分为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实地检查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和整改治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整改治理阶段结束后,将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国务院。
四部门表示,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政策落地生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征收,已经降低的收费标准执行到位;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企业成本负担;对确需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进一步的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完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