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 营业收入。 长期工程(包括劳务)合同,一般应当根据完成进度法或者完成合同法合理确认营 业收入。
第四十六条 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六)—收入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5-10-19
点击:
0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联系方式
- 咨询热线:13144444477
- 总 部:87530888
- 工商专线:85263222
- 财税专线:85518055
- 传 真:38395858
- 投诉建议:13711786111
- 点击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 栏目列表
-
热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