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环境事项是指:
(一)被审计单位按照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要求,也可能自愿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而采取的措施;
(二)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三)环境的破坏对他人或自然资源造成的后果;
(四)法律规定的代偿责任,包括由原所有者造成的环境破坏引起的责任。
第四条 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主要包括:
(一)因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导致资产减值,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因没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需要计提补救、赔偿或法律费用等;
(三)某些企业,比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化工厂或废弃物管理公司,因其核心业务的直接副产品而负有的环境保护义务;
(四)被审计单位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
(六)在特殊情况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财务报表的披露和编制基础。
第五条 对环境事项的适当确认、列报和披露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考虑可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环境事项。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考虑环境事项及其考虑范围,取决于其对环境事项是否会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出的职业判断。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审计程序也不足以就被审计单位环境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或有关环境事项的控制的充分性得出结论。
第八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因环境事项引起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 对环境事项的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以识别
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获取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充分了解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被审计单位业务及所在行业产生影响的重要环境保护要求和问题。
第十条 对特定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有关环境事项的认知水平通常不如管理层或环境专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认知水平,以识别和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可能对财务报表及其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和实务。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考虑环境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一)所处行业存在的重大环境风险,包括已有的和潜在的风险;
(二)所处行业通常面临的环境保护问题;
(三)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环境法律法规;
(四)被审计单位的产品或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否属于法律强制要求淘汰或行业自愿淘汰之列;
(五)监管机构是否监督环境法律法规和许可证制度的遵守情况;
(六)监管机构采取的行动或发布的报告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财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七)被审计单位为预防、减轻或弥补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或为保护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拟采取的措施;
(八)被审计单位因环境事项遭受处罚和诉讼的记录及其原因;
(九)是否存在与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的未决诉讼;
(十)所投保险是否涵盖环境风险。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以了解是否可能存在环境负债和或有负债。 某些行业因性质特殊,存在环境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可能性较大,比如石油和天燃气、化工、制药、冶金、采矿和公用事业等行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某些企业并不一定处于第十二条所述的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但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能面临潜在的重大环境风险:
(一)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环境法律法规;
(二)拥有被原所有者污染的场地,或为之担保而可能承担的代偿责任;
(三)某些企业的主营业务可能会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及空气的污染,或使用危险物质,产生或处理危险废弃物以及可能对顾客、员工或附近居民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四条 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以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
(包括环境方面的活动)是管理层的责任。
不同企业的管理层可能对环境事项采取下列不同的控制方式:
(一)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或小企业可能把监控环境事项作为日常内部控制的一部分;
(二)处于环境风险较高的行业的企业,可能针对环境事项设计和执行一套单独的内部控制子系统,以符合现有的环境管理系统标准;
(三)某些企业可能在一个整合的控制系统内设计和执行其所有的控制,包括与会计、环境和其他事项
(比如质量、健康和安全)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管理层对环境事项实施控制的方式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的,特别是,缺少环境管理系统本身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一定得出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不适当的结论。
第十六条 根据职业判断,只有当环境事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才有必要了解与环境控制及其监控相关的重要政策和程序,以计划审计工作和制定有效的审计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只应关注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环境控制。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控制环境。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环境:
(一)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对环境控制承担的职责;
(二)管理层对于环境事项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管理理念、经营风格及其处理方法;
(三)被审计单位处理环境事项和法定要求的组织结构以及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四)控制系统,包括内部审计、环境审计、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以及恰当的职责分离。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和结果。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风险评估过程: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环境风险,并评估该风险的重大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针对该风险采取的措施;
(二)管理层是否识别出环境风险,并考虑这些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重大错报。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
(一)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自身对环境风险评估的需要,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适当的信息系统,以记录排放物和危险废弃物的实物数量、产品的环境特征、利益相关者的投诉、监管机构的监测结果、环保事故的发生及其影响等;
(二)该信息系统是否能够为与环境事项相关的财务数据和列报提供信息支持,比如为计算废弃物的处置成本提供的废弃物数量等;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就环境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方面,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
注册会计师在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活动时,应当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环境管理系统标准并取得独立机构的认证;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发布环境绩效报告,该报告是否经独立
第三方验证;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适当程序,处理员工或
第三方对环境事项的投诉;
(四)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适当的程序处理危险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对与环境事项相关的控制的监督: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及时评价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是否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内部环境政策;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根据环境事项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风险评估程序收集的信息,识别和评估由于环境事项引起的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关注下列与财务报表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或合同的成本;
(二)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风险;
(三)顾客对环境事项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保护行为作出的反应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果与重要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相联系,以有效制定审计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关注下列与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相关的环境风险:
(一)账户余额依据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复杂会计估计的程度;
(二)账户余额受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异常或非常规交易的影响程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