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对被审计单位作为最终使用者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审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最终使用者,是指为了达到套期、资产负债管理或投机的目的,通过交易所或经纪商进行金融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衍生金融工具及活动
第四条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具备下列特征,并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从事衍生活动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管理当前或预期的与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风险;
(二)通过敞口或投机头寸等手段从预期市场变化中获利。
第六条 衍生活动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固有特征可能导致某些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增加,从而增加审计风险。
第七条 所有金融工具都有一定的风险,而衍生金融工具经常具有风险杠杆效应的特征,包括:
(一)在交易到期前不需或只需很少的现金流出或流入;
(二)不需要支付或收取本金或其他固定的金额;
(三)潜在的风险和回报会远远大于目前的支出;
(四)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能超过其在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八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需要作出下列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
(一)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所有衍生金融工具是存在的;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不存在未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
(三)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得到恰当地计价和列报;
(四)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所有相关的披露。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过监督管理层对下列方面负责:
(一)设计和实施内部控制系统以监督风险和财务控制,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在其风险管理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以及确保被审计单位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确保会计处理及财务报告系统的完备性,以保证管理层对衍生活动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第十条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衍生金融工具的责任是,考虑管理层作出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是否使得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而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与衍生活动相关的风险管理,或对这些活动的控制的充分性提供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和管理层讨论与衍生活动相关的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避免误解。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特别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定认定的审计程序。 这些特别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对下列事项的了解:(一)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的经营特征和风险状况;
(二)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其特征;
(三)被审计单位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系统,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
(五)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和披露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组成员通常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计划和实施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审计程序。 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一)衍生金融工具本身非常复杂;
(二)简单的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复杂的情形;
(三)被审计单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跃;
(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班员基于复杂的定价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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