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了解对衍生活动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可能对衍生活动产生影响的因素:
(一) 经济环境;
(二) 行业状况;
(三) 企业经营活动;
(四) 关键财务风险;
(五) 相关认定;(六) 持续经营;
(七) 会计处理方法;
(八) 会计系统;
(九) 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章
第十六条至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了解前款
第(一)项至
第(八)项,按照
第六章的规定了解前款
第(九)项。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特定行业的经济环境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活动的总体水平;
(二)利率,包括利率的期限结构和融资的可获得性;
(三)通货膨胀和币值调整;
(四)汇率和外汇管制;
(五)与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市场特征,包括该市场的流动性和波动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特定行业状况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处行业的价格风险;
(二)市场和竞争;
(三)周期性或季节性活动;
(四)经营业务的扩张或衰退;
(五)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价格竞争激烈等不利状况;
(六)外币交易、折算或经济风险。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知识和经验;
(二)及时和可靠的管理信息的可获取性;
(三)利用衍生工具的目标。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关键财务指标对衍生活动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是指因权益价格、利率、汇率、商品价格或其它市场因素的变动导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不利变动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模型风险、基础风险等;
(二)信用风险,是指客户或交易对方在到期时或之后期间内没有全额履行义务的风险;
(三)结算风险,是指交易一方已履行交易义务,但没有从客户或交易对方收到对价的风险;
(四)偿债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在付款承诺到期时没有资金履行承诺的风险;
(五)法律风险,是指某项法律或监管行动阻止被审计单位或交易对方执行合同条款或相关总互抵协议,或使其执行无效,从而给被审计单位带来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条 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认定通常包括:
(一)存在:财务报表中通过计量或披露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存在的;
(二)权利和义务:被审计单位拥有与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发生:本期记录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和事项在本期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四)完整性:被审计单位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均通过计量或披露的方式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五)计价: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是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恰当确定的;
(六)计量: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金额是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被分配至正确的会计期间;
(七)列报与披露:财务报表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描述和披露是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了解与衍生金融工具认定的风险:
(一)衍生活动的经济和业务目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三)交易是否产生了涉及现金流动的衍生金融工具;
(四)被审计单位在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经验;
(五)衍生金融工具是否嵌入在一项协议中;
(六)外部因素是否影响认定;
(七)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国内交易所交易还是跨国交易。
第二十二条 衍生金融工具潜在的损失可能足以引起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X号——持续经营》的要求,考虑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将衍生金融工具归类为套期工具,以及套期关系是否高度有效。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的设计、变更及其运行。 如果认为会计系统或其中的某些方面较为薄弱,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是否有必要修改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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