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不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条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式计算: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
第六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从应收对价之日(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二)普通股股利再投资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再投资时起计算;
(三)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四)作为收购非现金资产的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五)企业合并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合并日或购买日起包计算。
第七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股或缩股等,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应当对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股票计算每股收益。
第三章 稀释的每股收益
第八条 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减少每股收益的,称为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第九条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当根据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当期已作为费用确认的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第十条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为以下两项之和:
(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二)假定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已转换为普通股,将要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以前发行的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其计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至期末,应当将其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第十一条 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具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只影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需要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式计算: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平均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第十三条 存在不同程度的稀释性每股收益的情况下,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选取稀释性最大者。
第四章 列 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以净利润为基础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信息:
(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及其计算过程;
(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作为分母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及其计算过程。
第十六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送红股、拆股而增加或因缩股而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报告期及所有以前列报期间每股收益应当以新的股份数为基础计算,并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及其列报,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我们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请对本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以下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提出意见,同时也欢迎对其他方面提出建议。
一、增加了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指标的要求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计算及披露每股收益,包括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但现行做法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从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的情况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我国目前虽然还不存在优先股,但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发行了可转换债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期权、认股权证问题也已经开始出现,部分企业实务中对高层管理人员或职工的股票期权计划的改革也在进行之中。因此,本准则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基础上,增加了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内容。
二、将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简化为净利润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要求企业在计算和披露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本准则将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简化为净利润一个指标,主要考虑到与国际准则相协调;同时也与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财务报表列报》中不再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将配股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本准则未考虑配股中内含送股的因素。因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特殊,除了流通股以外,还存在非流通股。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但由于非流通股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因此,本准则采用简化的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红股因素,不计算配股后的理论除权价格及其调整系数,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