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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Kevin 时间:2006-02-19 点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就各类套期进行如下披露: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就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如下披露: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的期间,以及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有关的信息:

  1.本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2.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即无效套期部分);

  3.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中的金额;

  4.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因被套期且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而确认的非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或所承担非金融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中的金额。

  (三)以前期间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本期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就公允价值套期披露本期发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就每类金融资产和其他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如下披露: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保证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保证的详细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减值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

  (三)原已逾期或减值但其期限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信用风险,指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保证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如下披露:

  (一)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这些资产不容易转换成现金且企业不打算用于经营的,应当披露预期处置这些资产的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并说明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承诺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按以下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就每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披露有关利率风险敞口的信息,包括合同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选择两者之中较早者),以及实际利率。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大量金融工具承担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或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时,承担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应当按资产负债表日至合同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选择两者之中较早者)期间不同归类并披露:

  (一)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两年以内;

  (五)两年至三年以内;

  (六)三年至四年以内;

  (七)四年至五年以内;

  (八)五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与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有关的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完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如采用估值技术,应当就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确定公允价值时所运用的各种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当披露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及比例。

  (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如估值假设不能以相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市场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作为依据,或不能以其他能利用的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作为基础,应当披露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或比例,并披露本期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额。

  在上述(三)的情况下,如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假设调整为其他合理可能的替代假设将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即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的敏感度重大),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该项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企业应当基于本期净利润、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判断影响是否重大。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如下披露:

  (一)资产的性质;

  (二)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分别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直接指定为交易类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及累计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本期期末账面价值与到期按合同应支付给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本期将原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分类的金额及其原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20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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