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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登记不是“想批就批”

来源:富宏工商财税代理 编辑:hui 时间:2010-04-01 点击:
广州工商注册-富宏公司讯:滥用职权,违法为有关公司注册登记,致使该公司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月25日,安徽省芜湖县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科原科长许江生因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受贿罪,被芜湖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据悉,这也是芜湖市检察机关查处的首例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许江生应金某(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刑)的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金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芜湖金鑫船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登记。2008年,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该公司的名义收集一些船员的相关资料及办证费用后,伙同叶某等人多次大量伪造应由国家机关依法颁发的船员适任证书等。

  此外,许江生还利用其负责办理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等职务之便,在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为相关企业代为办理融资、验资手续等,并为相关的企业、会计事务所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9万元。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个体私营经济非常活跃,有关公司的设立、登记注册条件非常宽松,但也不是无限放宽,必须在法律规定条件范围内予以设立、登记。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立案标准的规定,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应以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许江生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金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芜湖金鑫船舶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注册登记。金某注册成立该公司后,为谋取非法利益,以该公司的名义多次大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的规定,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属于滥用管理公司职权案中的“重大案件”。

  法条链接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富宏公司注册财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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