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对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此前,有关规定对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
二、有条件允许债权转为股权。
三、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四、相对于新开办企业而言,外资通过参股、并购,可以更快地实现投资目的。支持外资参与国内企业重组
以“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千万就可在命名中使用“中国”字样为例:此前,有关规定对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5000万元。这一对所有行业的统一条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注册资本相对较小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比如,物流、旅游、保险等这种服务行业或者是高新科技行业,它的服务范围完全可以覆盖到全国,但之前的命名中要注册资金低于5千万的只能出现区域名字,比如:上海、广州某某公司,现在只要3千万就可能叫中国某某公司。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来说,首先就能增加了资金的流动性。
再比如:合伙企业。由于外国自然人不能在中国办个体户,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人合资、合作,一些外国自然人或小型企业在边境经济合作区的身份问题一直不明确,这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现在这一问题对边贸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应该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