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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局:3·15起网购有了后悔权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4-02-15 点击:

  国家工商总局针对网络购物消费纠纷等制定的新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昨日,我市工商局网监分局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记者了解到,去年通过修订的新《消法》对网购、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赋予了“后悔权”,此次把“7日内无理由退货”也写进《办法》中;另外,《办法》对作为网购平台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其中,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服务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购物网站想“黄摊”提前公示

  《办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解读:市工商局网监分局局长王坚认为,《办法》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进行了特别规定,首次提出购物网站在拟终止服务时,应当提前至少三个月告知相关经营者及消费者,有效降低了由于网站不再经营,而给相关人员带来的损失。另外,《办法》也提出了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购物网站,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进行调解。

  退货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另外,《办法》对网络交易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了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办法》规定购物网站及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许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不许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解读:王坚局长表示,《办法》对于购物网站及店主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在新《消法》出台后,《办法》再次提及了消费者的“后悔权”,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鲜活易腐等四大类商品不适宜该项权利。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没有真实交易数据网站挨罚

  购物网站可以随意更改商品交易数据?《办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将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据悉,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按照规定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工商部门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办法》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将交易数据真实地呈献给消费者,有效确保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坚局长介绍,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志,方便消费者辨别网站的真假。

  《办法》实施前,如消费者遭遇卖家删除真实交易记录咋办?近日,市工商局网监分局成立了全省首家网络电子取证中心,如卖家删除差评、删除对消费者有利的对话记录等,该中心可在10分钟内恢复被删除的信息,帮助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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