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山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起诉市工商局行政程序违法一案。该公司诉称市工商局在核准“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时违法,并要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撤销该行政核准,而这一风波缘起于2013年下半年的中山市市属国企改革重组。
【合并内幕】城市建设集团资产注入新公司但未注销
据了解,因中山市国企改革的推进,去年下半年,原中山市公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建集团”)与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集团”)合并。2013年12月11日,市工商局根据中山公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核准其变更为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
庭上,据中山城建代理人透露,之所以取名“城建”是各取了原来两家公司名称中的一个字,而城市建设集团实际上并未在工商局注销,而是将资产注入了新成立的城建集团中,由城建集团运营管理。
【原告诉称】因公司名称相似导致市民错投诉
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因为公司名称太相似,曾经有市民打电话到该公司投诉房屋质量等问题,但其投诉的对象实际上是“城建集团”,这给“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他表示,城建集团的名称实际上是不合法的,其成立晚于原告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不能使用相同的字号,而“中山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的“城建”二字均是字号,两者的主营业务中有6项相同或相似,属于同行业。
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还称,即便是双方不属于同行业,市工商局核准“城建集团”的名称也属于违法,因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必须标明所属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然而“中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属于字号,“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组织形式,均不符合要求。
【被告辩解】“城建开发”和“城建集团”属于不同行业
对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指控,市工商局表示,原告公司注册登记的归类是“房地产”,而“城建集团”则属于“其他未列明的服务业”,并不属于同一行业。从两个公司的实际主营范围来看,原告主要从事“城建房屋建筑工程”,而城建集团则主要从事“投资和资产重组”,两者大相径庭。
市工商局坦诚,城建集团的名称中确实没有标明其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但其辩称:“集团的命名和普通的公司并不一样,之所以叫集团就是因为业务范围很广泛,很难以一个词来概括它的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小知识
企业名称应标明
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