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商局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就抽检范围、抽检组织实施、抽样程序、复检程序等8个方面,统一和规范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规范》明确,抽检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组织的抽检、省工商局组织实施的抽检两种,省局可以委托省各直属工商局、省直管县工商局组织抽检,抽检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抽检的重点商品有6类: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上级部门要求抽检的;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抽检的。
在专项、区域性抽检工作计划下达后,被委托工商局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抽样在不少于两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带领监督下,由承检机构委派不少于两名抽样人员进行抽样送检,并完成抽样、样品封存和签字确认等事宜。
检验结束后,由具体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县以上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机构在办理完复检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工作。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营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督促其为消费者退换商品,并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制订整改措施、履行质量管理等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