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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4-07-10 点击:

  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在7月31日前办理

  

  广州市2014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于4月全面展开,按规定需要办理年审业务的用人单位须在7月31日前到对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凡未按法规规定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依法缴纳保障金。逾期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联依据上一年度有关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核计其应缴保障金,并移交地税部门代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联将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金额=(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上年残疾人职工数)×市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遇当年统计部门没公布社平工资,延用原公布的社平工资)。

  广州地税指出,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于完成年审之日起的15日后、45日内,通过地税网报系统自行缴纳、或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款。逾期未缴纳的,由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划扣其应缴保障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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