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经营着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5年前在从化市某郊区购得一块土地,由于资金问题,土地而一直闲置着,没有进行开发。2013年11月中旬,公司收到从化政府文件,通知明确从化政府要收回这块土地。4月中旬,收到这块土地的补偿款1100万元,陈先生想了解这笔土地补偿款涉及要缴纳的税款有多少,以便于公司做好资金的运筹。于是他拨打了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向工作人员咨询具体规定。
了解小刘的情况后,广州地税的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陈先生所讲述的情况,陈先生如果能出具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不征收营业税和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