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发生担保业务,在此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违约,不能及时还款,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代为还款。公司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公司发生的担保损失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视情况而定。
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财务张姐,就遇到此情况。两年前替某机械厂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张姐所在的化工用品有限公司为机械厂作担保。近日,因该笔贷款到期机械厂无力偿还,银行从化工用品有限公司账户扣划了100万元偿还贷款。
张姐公司发生的这笔贷款担保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市地税局指出,企业因对外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关键看该项担保是否与经营活动有关。如果该项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市地税局解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企业应纳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发送的担保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