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问:为什么制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答: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保管等方面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作了不同程度的授权。紧接着进行的“营改增”试点和今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又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国税局结合以上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调研修改后,制定了本规定。
问:此实施规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在我省国税部门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的相关业务,均适用于本《实施规定》。
(三)第三章(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发票领取的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第十三条至二十三条)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细化了我省对发票开具和保管的具体规定。
(五)第五章(第二十四条)是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范围内强调了发票换票证制度。
(六)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是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我省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公告的具体标准和做法。
(七)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是对试用本办法的规定作了有关说明。
问:此规定对于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取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对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问:哪种情形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问:纳税人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
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省国税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