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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罚金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4-10-03 点击:
  近日,某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定,被法院判定限期内支付两笔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财务杨小姐产生了疑惑,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这两笔赔偿金以及其他因经济合同规定而支付的违约金是否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于是她致电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咨询员了解企业情况后,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填报说明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因此,对于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支付给员工的解除经济赔偿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地税温馨提示广大纳税人,企业遇到罚金、罚款应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详细判断,不能一律对待。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性罚款(不可扣),其大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如工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对企业的罚款;另一类是经营性罚款(可扣),主要是根据经济合同或行业惯例,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约行为给予的惩罚。如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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