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曾遇到由于合作企业的关、停、转等导致应收及预付账款难以收回的问题,因为不清楚这些账款是否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一直将其挂在账上未作处理。
最近,A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一直在地税缴纳,主要从事办公家具销售业务,2010年向B公司销售一批家具,价值1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一直未收到款项。2013年 A公司再次派业务员上门催缴才发现B公司早已停业,经到工商部门查册才得知B公司已经注销。对这笔收不回的款项是否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A公司就这个问题向主管地税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于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等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还应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公告》(2013年第2号),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留存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列举的该事项相应的损失证据资料。坏账损失应提交《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报告表》、QS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会计核算资料(每笔资产损失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及对应的明细账资料复印件)。因此,A公司及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了该资产损失专项,并提交了以上资料,成功将这笔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为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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