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姐新办了一家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期间,公司发生了一些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现在公司已经正常运作了,那么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扣除?怎样扣除?
广州地税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筹办费用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进行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广州地税进一步提醒,如果企业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