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先生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财务,公司在2014年9月购置了一些文具用品,由于出售方的原因,目前都未能提供合法的有效凭证。该企业的该笔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呢?带着疑问,吴先生拨打了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了解吴先生的情况后,咨询员向他介绍: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该笔费用,在2014年度预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可先按实际扣除;同时企业要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出售方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这笔费用才可作为这一年度的费用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关注的各类企业所得税问题可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广州地税微博发布厅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详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