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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清理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符法规

来源:广州工商注册 编辑:hui 时间:2014-10-20 点击:

  法律法规的条文与公众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哪一项行为找不到法律依据,或者与法律法规相冲突,都可能带来很大的影响。去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率先对广东现行的214项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强调,要及时修改、废止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的法规,破除制约广东新一轮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增强社会活力。

  214项法规涉及方方面面,如何清理?省人大常委会想出了一招:委托高校法律专业研究团队承接该项工作。从目前的效果来看,邀请专业的第三方参与到立法工作中,使工作人员经常感叹的“忙不过来、脑力不够用”问题一下迎刃而解。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完善和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选聘立法咨询专家、成立立法咨询和服务研究基地以及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出台地方立法五项规定,使各方意见充分汇集到人大,充分反映广东改革发展的要求,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善于“立”“智囊团”全程参与法规起草

  启动于去年12月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有一个特别之处,就是委托了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4所高校的立法咨询和服务研究基地来承担清理任务。

  立法咨询和服务研究基地的运作于去年5月启动,由省人大常委会与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嘉应学院、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海洋大学、韶关学院9所高校共同合作建立,开展地方立法调查、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

  成立伊始,省人大常委会就将正在制定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等法规委托他们来论证和起草。后来,《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法规建议稿也陆续委托这些高校起草。

  专家指出,这些创新举措改变以往多数法规依靠有关部门起草的做法,委托专家学者、科研院校等“第三方”来起草,为人大立法工作“借智借脑”,探索实现了多元化起草法规的新机制。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面向全省范围及各行业领域公开选聘80名立法咨询专家,作为人大立法工作的“智囊团”。与此前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有所不同的是,这些立法咨询专家不局限于专家学者,还吸纳了各行业、各领域的实操人才,其中,法律、经济、社会等领域人才数量占了一定比例。

  今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又推出一项新举措,与省法学会、省青年联合会、省律师协会、省工商联等合作成立广东省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其工作是在地方立法方面开展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反映社会各界意见,加大地方法规宣传力度,对法律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关注法规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

  据介绍,实施近一年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委托这个中心开展立法后评估。

  敢于“破”逐项清理修改行政审批事项

  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废止及修改相关法规的决定草案,计划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4项法规,对30项法规进行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表示,建议废止的法规条例的依据和标准是:法规条文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已被后来制定的上位法涵盖,不符合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而整个清理程序都是依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来办的。

  从整个清理工作的结果来看,对于广东现行的214项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10项,部分修改49项,全面修改41项,待新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出台时予以废止4项,保留110项。

  第一批清理的34项法规,被确定是“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此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计划将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一揽子修改或废止的25项法规,提交11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肖志恒指出,广东现有的部分法规因时间跨度大,与国家政策、社会管理及经济发展已不协调、不适应,出现了立法与执法相脱节的情形。

  在第一批清理的34项法规中,有17项涉及行政审批。肖志恒指出,按照相关领域改革精神和要求,关于企业投资项目,除个别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法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广东依此对地方性法规进行逐项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1979年至今,广东先后根据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许可法、监督法、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适应WTO的需要,进行了六次法规清理。“但本次清理与以前有所不同,既是专项清理,也是全面清理,目的是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说。

  着眼“质”立法听证与否由公众提意见决定

  在创新的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提升了立法工作机制的规范性,出台《立法论证工作规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立法听证规则》《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和《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等五项立法工作规定。

  以前,听不听证主要是由立法机关决定,如今并非这样。《立法听证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听证建议,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公开工作规定》规定,每一个法规草案,每一个法规草案的修改稿,都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每一个法规从草案开始到审议通过,一般最少有3个稿件公开征求意见。如今,法规草案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都要对意见采纳情况作说明,另外采纳群众的意见也将作为审议的参考。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表决前评估的做法和经验,省人大常委会探索规定了表决前评估制度。法规出台的时机和现实条件是否成熟,会否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造成影响,哪些重大因素和问题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法规表决前对其进行总体评价。

  王波表示,原来的法规有的在征求意见环节与公众的接触不够深入、广泛,最后停留在纸上谈兵。现在,立法从听部门为主转向听群众为主,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立法中有更多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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