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菁大学毕业后奋斗了几年,略有积蓄,与好友一起合资开了家咨询中介公司。由于经营有方,一年下来,公司的生意越来越好,聘请的职员也越来越多。年末为了鼓舞员工的士气,她与好友商量准备给员工增加福利。这时,略懂财务的好友提醒她,职工的福利费可以作为扣除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却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可以扣。于是,菁菁拔通了广州地税咨询热线12366-2。
工作人员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福利费支出的范围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发生的福利费开支,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听完工作人员的解答后,菁菁满心欢喜,有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支持,既能增加员工的福利,又不影响公司的营利,一举两得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