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朋友都知道,签订的合同需要及时贴花,缴纳印花税。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各类凭证,也需按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老王经营着一家小鞋厂,承接几家知名品牌的鞋子来样定做。由于合作很固定,双方都没有签订合同。于是老王的小鞋厂运营了两年,却从未缴纳过印花税。他还振振有词道:“我这里都没有合同,怎么贴花啊?”税务人员经过翻查,在鞋厂仓库发现了“商品出库单”。这份单子上详细记载了出厂鞋子的品种、数量与金额等内容,收货方在收到货后签收盖章。这份“商品出库单”表面看起来不是合同,但其实完全具备了合同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电报、传真形式的订单、要货单,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否则,会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为此,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不管签订合同的形式如何,都应按要求缴纳印花税。切勿忽视印花税这类小税种,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因小失大啊。